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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耀曾的最后十年(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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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后由公安局人陈述沈某等组织救国会,有共产分子,故请归案。郁令就移交程序辩论。

    他以律师身份发言,被告犯罪嫌疑是否在租界外,须由公安局切实证明,否则由检察官或工部局捕房侦察办理,租界外任何机关无管辖权,即谈不到移交。

    各律师多主张调查后始能说移交,最后裁定:“沈、李、王非租界内发现之人犯,不发生移送问题,着公安局与租界捕房交涉办理”。

    他马上指出,此案既不受理,被告等应即恢复自由。郁华说,应恢复23日逮捕时之原状。

    沈钧儒表示愿赴公安局,*潢色。他指出,法律为任何机关所应共同遵守,无端过分拘束被告身体,为刑诉法所不许,应请告知捕房和公安局人员。

    郁华当即令他们注意。沈钧儒等先回捕房,接着被移交给公安局。他马上尾随到了公安局,要见局长,有一科长代见,他提出,法律及事实暂时不论,希望优待沈钧儒等,并要求即刻接见谈话,以便回报其亲族,得到允许。

    他与沈钧儒等三人晤谈片刻。接着赶往律师公会,参加有关此案的紧急会议。

    他报告了两天来奔走的经过,最后议决,律师公会为法定机关,职权有限,对本案可援助处,请尽法律范围援助。

    11月25日,陶星如从南京回上海,告诉他,冯玉祥、李烈钧都在竭力营救,并有亲笔信给他。

    他赶到中汇银行,褚辅成、杜月笙、钱永铭新之等都在。他们提出,拟送沈钧儒等暂住普陀山,已和吴铁城商量,说请示国民党中央后再定。

    他的看法是,

    “普陀山固佳,但在山内须完全予以自由。”12月4日,他得知沈钧儒传话,希望他前往一谈,等他去了公安局,

    “七君子”已被押往苏州。1937年4月4日,苏州高院已起诉沈钧儒,沈约他往苏州一谈,他因生病,不堪奔波,只能托人前往。

    4月20日,关切沈钧儒等七人案的冯玉祥说,南京政府要他们出洋或暂不来上海,即可释放。

    据说他们拒绝了。请他代询其中真情,如果能接受前面开出的条件,冯认为仍可以无事释放。

    他回到事务所就托李伯申去苏州。4月23日,李伯申回来,才知沈钧儒等对这一条件很乐于接受,但从没问过他们。

    5月5日,他从黄炎培那里知道,沈钧儒等7人仍须判罪后,送反省院保释。

    他认为判罪与否本是法官的权限,而国民党当局老是说判罪后如何,好像判罪完全由当局决定的,为中国司法的不独立而感叹。

    5月23日商务他看张季龙执笔的沈钧儒等一案辩诉状稿,费时甚久。

    6月2日下午沈谦来谈,下午他到苏州为沈钧儒辩护,他以病体难支,及当局有成见,辩也无益,请为转达。

    6月6日此案答辩状送来,他在上面签字。6月7日他接到沈钧儒狱中来信,11日开庭请他出席。

    他病体如此,不堪长时劳动,又于本案毫无准备,且本案如何办理,当局业已决定,法院只是傀儡,无论辩护如何,均无影响。

    他不想牺牲健康,为此无益之举。所以,他马上写信给沈,另委律师。

    这一切他都详细记在日记里。直到七七事变后

    “七君子”获释,他才松了一口气。8月13日沈钧儒来谈,

    “出狱后第一次晤面也。”。几次谢绝蒋介石邀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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