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天早上,他起草了为游伯麓辩护一事的启事,决定三个人具名登报,启事大意,先引法律,说明被告必须有人辩护,为文明之精神;再说游案真相并不像外界所传,他们受托为之辩护,既无契约,也无公费,非为游一人之私,意在拥护国法,保障人权;然后指斥工会的荒谬违法,但顾念国难,不屑与较;最后说爱国须守法律,否则亡国随之,真爱国者决不出此,加以言词之告诫。
启事词意平和严正,他想借此表示一种公正阔达的态度,使人稍知守法之要紧。
11月19日,他在《申报》又看到工会给律师公会的信,措辞跟前一封信相同,说他们登报启事是不知悔改,饰词狡辩,认为国家之大贼、社会之败类,上海八十万工人不与合作,署名的除了邮务工会,还有邮务职工会、出版业工会、卷烟业工会等。
他看了不禁一笑,认为这些人不讲理,只凭势力压迫,不可理喻,以后置之不理。
26日,他将修正游案辩诉状交给另一个律师。1932年2月20日,游伯麓来向他致谢,说到法院司法巡警种种弊状及司法手续紊乱情形。
如果不是他顶住巨大的压力依法为游辩护,游的命运恐怕就不好说了。
这年9月,他介入黄金荣、聂荣卿等敲取良民财产案,其中牵连到江一平。
21日早上,他到特二区为此叶案出庭,他在日记中说,此案进行如何,
“可察知法律与恶势力之消长与社会黑暗之实状”,
“虽知与此种恶势力抗,殊多危险,然职责所在,亦不敢辞。”22日,他与律师沈钧儒一起分析案情,沈钧儒说:“吾辈正直,彼等似颇畏惮,然言语亦特须谨慎,不能不防其陷害也。”他表示
“同为一叹”。他为被告弱者叶荫三一家仗义辩护,不怕得罪黄金荣等流氓大亨,使他们也有所忌惮。
此案拖到第二年,1933年5月4日他得知叶家讼案已托黄金荣和解了事。
1933年3月10日他在特一法庭出庭辩护,在他看来,审判长郁华
“审理尚静细”
“,而检察官提起上诉,上诉书竟无送法院日期,显有过期上诉之疑。这一细节被他抓住,当庭提出异议,请调查。当即传到收发处书记官,取来总收文簿及公文送达簿,证明上诉书系2月7日送出,已过上诉期三日。他即依法声请驳回检察官之上诉。此事结果至少被告处刑不至加重。使辩护人稍不加意,则此等处最宜混过,而被告大蒙不利矣。而卷中之所以不将证明上诉日期的文件附入,颇有故意蒙蔽法官及辩护人之嫌。他意存忠厚,没有当庭质问。这年11月有人来请他为入狱的前新疆省主席金树仁辩护。12月21日,又有人再度代金树仁托他辩护,他
“仍认为有考量必要”,没有答应。一个多月后,1934年1月23,有人带了金树仁的信,托他为之辩护,并先付三千元,他说案件未起诉不能受委。
对方提出先请他为顾问,他表示可以考虑。直到2月6日,他已知此案政治、法律意味都有,最后下了决心,答应为金树仁辩护。
2*潢色,为金案阅卷。2月26日他到南京,在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访金树仁,谈了两个半小时。
当晚再访,谈一个多小时。3月16日,他又到看守所看金树仁。1935年3月14日,金案开庭在即,他还在重阅辩护意见书,字斟句酌,加以修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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