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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耀曾的最后十年(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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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2月4日,律师登录公文已到,请他填写上海律师公会的入会愿书,并交入会费六十六元,完成手续,他为此感到为难。

    2月12日,龙云来电劝他回云南,并汇来旅费二千元。他感到回云南无事可为,现在正准备执行律师职务,筹议数月,一旦放弃很是可惜,决定回电谢绝。

    2月24日夜,他得知律师公会开会,已通知他入会事。他的律师生活,自此实现。

    2月28日晚上,他与当事人接洽案件,到午夜才回家,

    “此律师营业第一次”,几天后收到此案公费五百元,

    “此为收公费之始”。3月11日,他与张志让律师一起吃午饭,同往临时法院参观法庭,并在临时法院楼上阅卷,

    “此至法院阅卷之第一次也。”次日下午再到法院阅卷。也是3月12日,张元济收到他的来信,知他已执行律师事务,回信祝贺:“世风日下,得有端人君子砥柱其间,适为社会之幸。”5月1日,他与沈钧儒、李肇甫(伯申)等人联合设律师事务所,在静安寺路兴和坊1912号。

    之后他日记记载,一般每天都到事务所,有时午前就去,有时午后才去。

    7月16日,时任中国公学校长的胡适来事务所,为他介绍法律事件。

    7月24日,张群请他担任上海市政府法律顾问,并托办讼案。他同时在上海几家大学的法学院兼课,9月18日到21日,他连日忙于编讲义,事务所也没有每天去,他担心将来开学后恐怕更忙,精神不支,律师本业也受妨碍,而收入又微不足道,所以他想把学校的兼课辞去。

    中国公学力邀他出任法学院长,他就坚决推辞了。12月31日,他在日记中说:“从前以政治为生,今则以律师职业为生;从前与一般社会相远,今则置身一般社会中”。

    他生命的最后八年,以律师身份服务社会,为贫弱者仗义执言,不计报酬,不畏强横,负责的精神,浩然的正气,专业的水准,都令人动容。

    1930年是旧历除夕,核算一年的收支,收入约六千三百八十元,而支出约一万零三百多元,收支相抵,实亏四千元,都是借贷而来。

    收入当中,云南寄赠二千元、学校及市政府津贴八百多元,纯属律师公费的不过三千五百多元。

    1930年2月10日,温钦甫约他同往临时法院为其辩护,这是他做律师以后第一次正式出庭。

    17日上午九点半,他与温钦甫同往临时法院,等到11店才开审,二时半闭庭。

    他在法庭上

    “辩论从容,声音清晰,颇能动听”,结果法院大体采用他的说法,判决被告无罪。

    第一次出庭即打赢了官司,他不无欣喜地说:“可谓余第一案胜利也”。

    5月21日,租界特区法院约他前往指定为一个犯罪嫌疑人辩护,一开始他还嫌其*潢色,想置之不理,后来想为穷人作义务辩护,

    “实律师本分,不可不一为提倡。”到了法庭,是一个使用伪币案,嫌疑人是一个19岁的广东少年胡树蓉,他义务出庭,力为辩护,结果判决无罪。

    法警等都说被告真是好运,恰恰碰到这个大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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